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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布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信息时间:2024-07-02 浏览次数: 作者: 部门: 外交部】 【字体: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旗法》第十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下称《规定》)系根据1990年《国旗法》制定,于1991年4月由外交部印发施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根据《国旗法》最新修改及对外交往需要和实践,经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公众意见,外交部对《规定》作出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增加升挂国旗的场合、完善我驻外外交机构下半旗志哀制度、推动在对外交往中发挥国旗使用的最大效用,并对有关表述进一步规范和统一。

  《规定》将深化外交领域依法治国实践,保障对外交往中依法依规升挂和使用国旗。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有助于激发公众爱国热情,维护国旗尊严,维护国家形象。

  现刊发《规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9号公布 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第三条  外国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者总参谋长以及其他相应职级的外军领导,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者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中国国旗、来访国国旗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正式会谈、签字仪式、欢迎宴会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接待本条第一款中外国国家元首、副元首和政府首脑、副首脑以外的其他外国贵宾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接待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外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以按对方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住地升挂、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元首旗。

  第四条  除有特殊规定或者特殊情况外,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一)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二)国际会议、国际军事合作活动、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三)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经援项目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四)民间团体和地方政府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第六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升挂派遣国国旗。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的总部或者代表机构可以按照其与中国签订的有关东道国协议升挂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其他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日在室外或者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者,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或者公共场所升挂外国国旗。遇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在室外或者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  中国国家领导人和各级官方代表团出国进行双边访问,根据东道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中国国旗和东道国国旗;访问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出席多边国际会议,可以根据有关组织、会议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中国国旗和与会国或者会员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第八条  出国参加各种国际会议、国际军事合作活动、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按东道国或者有关主办方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可以在馆舍和馆长官邸升挂中国国旗。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等可以根据当地习惯每日或者在重大节庆日(即中国国庆日、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和驻在国国庆日)升挂中国国旗。

  新开馆时应当举行升旗仪式,闭馆时应当举行降旗仪式。 

  使馆馆长乘用的交通工具、领馆馆长在执行公务时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等为中国领导人访问举行重大活动,举行国庆招待会、春节招待会、建军节招待会、建交庆祝活动等重要对外活动,以及与驻在国各界或者驻在国外交使团举行会谈、会见等正式活动,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国旗和驻在国国旗、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中国常驻各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升挂中国国旗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在升挂和使用国旗时,应当遵守驻在国或者所在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规定和习惯做法。

  第十条  中国驻外外交机构以外的其他驻外机构、中国在外国的投资企业和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可以根据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举行重要外交活动,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第十二条  遇中国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全国下半旗志哀日,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凡当日挂旗者,应当下半旗。

  第十三条  中国驻外外交机构遇下列情况下半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逝世;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国务院决定下半旗的,根据外交部通知下半旗;

  (四)中国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

  (五)外交部通知下半旗的其他情形。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遇前款情况下半旗。

  第十四条  驻在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逝世,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规定下半旗。

  驻在国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决定下半旗志哀的,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可以下半旗。

  第十五条  中国驻外外交机构以外的其他驻外机构,凡平日挂旗者,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半旗。  

  第十六条  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并挂时,前述旗帜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组织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旗的面积大体相等。

  第十七条  举办双边活动需要升挂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的,凡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置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有特殊规定或者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中国国内,凡同时悬挂多国国旗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时,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

  在室外或者公共场所,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如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必须事先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外交部批准。

  第十九条  在中国国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当置于荣誉地位。

  并排升挂具体办法: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者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 

  (四)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者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二十条  中国国旗同联合国旗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并挂,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得随意交叉悬挂或者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国内,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当一致。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国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

  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第二十三条  外国驻华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的总部或者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者中心位置。

  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二十四条  重要对外活动标志以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为主要元素的,设计、使用时应当维护国旗图案完整性,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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